最後,我們要重新呼籲各地政府,如果要實施真正的參與式預算,設立專責機構只是第一步,也只是其中一步,更重要的,是後續的培力與組織。
我們看到許多地區投完票之後,居民一如往常,好像只是多了一次投票一般,而投票後便結束了對於公共事務的關心,僅剩獲選的提案人或提案團體在執行方案。
這樣的現狀,跟過去拿筆預算撥給民間單位進行作業有何不同?只是多了幾個程序和加上投票而已。這完全背離了我們對於參與式預算的初衷與目的:「民主深化」。
正因如此,我們認為專責機構的成員必須由公民團體組成,因為他們是實際深根地方、組織地方的團體,由公民團體進行規劃、討論、執行,將會比一切交予公務人員來的更有效率、更接地氣、更知道各區居民的獨特文化與需求。而公民團體對於培力與組織,至少有一定程度的想法與認識,這正是公民團體在專責機構的組成中不可或缺的主因。
如此而行,各地政府至少在「公民參與」上是最低程度的及格。當然,我們鼓勵各地政府,設立專責機構,是台灣民主與參與式預算的下一步,這一步啟動後,後面的民主大道才會越走越順,和參與式預算的民主目的也才越走越近,這才開始往真正的「參與式預算」邁進,走向台灣民主4.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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